成功案例 | 安度代理第67823505号“爱攻者”商标无效宣告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的适用场景
发布时间:2025-06-12 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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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18日委托我司对第67823505号“爱攻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其注册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同时也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负面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方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791823号“爱国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943315号“爱国者”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的第1114515号“爱国者”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复制,会误导相关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三、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案件审理
经商评委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3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遥控装置;电子记事器;衡器”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3、2006年10月12日商标局在商标驰字[2006]第57号批复中认定申请人的“aigo爱国者”商标在移动硬盘和闪存盘(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第60615473号“方正云网”、第60601819号“方正星通”、第60631843号“方正网通”、第60601810号“FOUNDNET”、第60601800号“IFOUNDNET”、第56767814号“AIGOU”、第56760313号“AIGON”、第56760313号“AIGON”,第65775032号“AIGON爱攻者及图”、第56752138号“爱攻者”多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在商标审查程序已被商标局驳回或经异议程序已被商标局作出决定不予注册。争议商标“爱攻者”与引证商标一、二“爱国者”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衡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步器、遥控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商标局查明事实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包括“方正云网”、“方正星通”、“方正网通”、“FOUNDNET”、“IFOUNDNET”、“AIGOU”、“AIGON”、“AIGON爱攻者及图”、“爱攻者”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其注册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同时也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负面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本案中,第三人董某大量注册与“方正云网”、“方正星通”、“方正网通”、“FOUNDNET”、“IFOUNDNET”、“AIGOU”、“AIGON”、“AIGON爱攻者及图”、“爱攻者”商标等众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实际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之情形,落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