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案例
安度代理无效“百酝春”商标成功,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发布时间:2024-09-12 17:07:52 浏览数:425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19日委托我司对第57432560号“百酝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主要理由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系中国老八大名酒企业之一,在国内外市场及同行业内享誉盛名,“九酝春” 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持续经营的白酒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4473号“九酝春JIUYUN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04399号“九酝春JIUYUN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93661号“九酝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在应知、明知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摹仿明显,属于对申请人知名品牌故意攀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此外,申请人已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成功阻止多件与“九酝春”相近似的侵权商标的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在先裁决书等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案件审理
经商标局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3年2月28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29期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白酒、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百酝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认读文字“九酝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小结
“九酝春”是申请人旗下的重要品牌之一,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已经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成功阻止多件与“九酝春”相近似的侵权商标的注册,可以看出申请人对该品牌的重视程度。同时,该案例也再次提醒广大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不要试图通过傍名牌、抢注商标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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