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案例
安度代理北京金科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无效“ZNDNFJ”商标成功
发布时间:2024-04-18 10:42:09 浏览数:360
  申请人北京金科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司对第52019795号“ZNDNFJ”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NFJ及图” 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521745号“NFJ及图” 商标、第20701173号 “NFJ” 商标、第45417714号“NF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摹仿,使用在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在先案件及相关判决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并非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不存在误导公众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他维权案例不能证实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构成了侵权。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混凝土;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墓石;建筑灰浆;砂浆;涂层(建筑材料);沙;石膏(建筑材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制砖用黏合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墙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砖粘合料;石膏(建筑材料) ;混凝土建筑构件;砖;建筑用毡;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大理石纪念碑”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凝土;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石膏(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筑路或铺路材料;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涂层( 建筑材料);石膏(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ZNDNFJ”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部分“NFJ”,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 二、三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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