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案例
安度代理“马祖元尊”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成功
发布时间:2023-11-22 15:21:39 浏览数:385
  近日,我方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评字【2023】第000290566号裁定,裁定显示我方代理马祖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无效宣告答辩成立,“马祖元尊”商标予以维持。

案情介绍:
  申请人济南某某公司于2022年11月04日对第10065268号“马祖元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方在接受马祖酒厂委托后积极进行答辩。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马祖” 是我国著名的佛教人士、禅宗大师“马祖道一”的名字,争议商标用宗教人士“马祖”的名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情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还提交了相关证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书籍《马祖道一与中国禅宗文化》、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书籍《禅宗大师—马祖道一》、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书籍《马祖语录》原本等。

  我方对申请人的理由进行答辩:争议商标经合法程序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中的“马祖”为被申请人字号,也是被申请人企业经营地,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伤害宗教人士情感,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与禅宗大师“马祖道一”无任何关联,争议商标经使用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被申请人以“马祖”为核心的一系列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我方也提供了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相关证据。

  商标局经审理后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2014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商标局认为,《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马祖元尊”与申请人所称禅宗大师“马祖道一”尚存在差别,且“马祖”为被申请人商号及所在地,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消费者尚不易将其与“马祖道一”相联系,进而伤害宗教人士情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因此,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第10065268号“马祖元尊”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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