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台湾及大陆地区最具知名度的餐饮连锁加盟集团,由其独立创用的“85度c”商标于2004年首先在台湾申请并核准注册,随后, 2005年起先后在大陆申请并核准注册,主要应用在咖啡、蛋糕烘焙、茶、冰激凌等商品。十几年来,“85度c”咖啡蛋糕专卖店成功开创近900家连锁店,连续两年击败星巴克成为全台湾最大的咖啡蛋糕连锁领导品牌,其知名度仅次于康师傅及旺旺品牌。随着“85度c”品牌知名度的不断攀升,一些不法商贩也纷纷复制、摹仿该“85度c”商标,给权利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和困扰。
2015年7月24日,台湾美食达人公司委托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9363710号“58时尚”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该争议商标由台湾个人程日荐于2011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标上。
我方代理人提出申请无效宣告理由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并核准注册的第6111660号“85C”商标、第5149442号“85度C”商标(下称引证商标1、2)在主要识别标志、整体构成等方面近似,核定使用类别均为茶等商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商标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4513340号“85度C”商标于2014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是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与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2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58”与两个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争议商标包含文字“时尚”亦未使其与引证商标产生明显区分的显著特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共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2016年6月2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