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案例
安度代理台湾美食达人“85度C”成功宣告“58时尚”商标无效
发布时间:2016-06-29 00:00:00 浏览数:314

  台湾台中市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台湾及大陆地区最具知名度的餐饮连锁加盟集团, 2010年集团全球营业额高达83亿新台币,创造了餐饮业的发展传奇,有“印钱”神话支称。2004年,集团首先创用了“85度C”系列商标,2005年2月在台湾及大陆提出申请注册并得到核准,2005年后在大陆申请注册。“85度C”咖啡蛋糕烘焙连锁店连续两年击败星巴克成为全球最大的咖啡蛋糕连锁领导品牌。在2012年台湾二十大国际品牌颁奖典礼中,该商标以2.72亿美元的品牌价值一举挺进前十名,仅次于康师傅及旺旺品牌。曾获DFOM2010—2011商用不动产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台湾品牌大奖,观光餐饮第一名、2013香港国际美食大奖糕点专业摆设组金牌将、2014全球甜点厨师大赛冠军等多项国际大奖殊荣。

  美食达人公司与我公司建有长期稳定合作伙伴关系。2015年8月11日,美食达人公司认为第9363708号“58时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第6111659号“85C”商标、第5149443号“85度C”商标、第7022255号“85度C”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2、3)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委托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争议商标“58时尚”系台湾台中市个人程日荐于2011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

  我公司代理人提出:一、“85度C”系列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率先应用于海峡两岸,在中国消费者当中具有广泛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使用类别、主要识别标志近似,又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但书中规定:“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认定二者为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58”与引证商标“85C”、“85度C”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且争议商标包含“时尚”亦未与引证商标产生明显区分特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商标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构成《商标法》第30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上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6年5月30日,商标评审会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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