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对被异议人苏某某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928439号“共主炎帝”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后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案情介绍
异议人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白酒企业,拥有武汉、咸宁、随州三大基地,员工2000余人。黄鹤楼酒历史悠久,公元223年就有“酒醉水淋群臣”的典故;公元1898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将酒进献给光绪皇帝,被赐名“天成坊”,寓意“佳酿天成,国富民强”;1984年第四届全国评酒会,获得“中国名酒”称号;1989年第五届全国评酒会蝉联“中国名酒”称号;2011年,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品牌;2017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目前黄鹤楼酒业主要的产品系列有大清香系列、陈香系列、生态原浆系列、楼系列。其中大清香系列传承百年汉汾酒酿造工艺,一经上市便获得市场广泛赞誉;陈香系列以“香气更优雅、入口更绵柔、回味更顺爽”的优良品质,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生态原浆系列实现“品质、口感、包装”三大升级,更香柔、不上头,是喜宴用酒新选择;楼系列产品作为中国名酒类品牌,远销海外。争议商标由被异议人于2024年2月23日提出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白兰地,烧酒,汽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认为该商标是对其名下“炎帝”,“炎帝大印”等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故而委托我司对其提起商标异议程序。案情分析
经过研究分析,我方代理人认为:1、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及其“炎帝”酒品牌,在市场上已经建立起稳定的市场格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者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高度近似,共存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于湖北省,被异议人有知晓异议人商标的可能性,被异议人注册申请未进行合理必然,主观恶意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商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制的情形。
除上述理由外,我方还多方面进行其他理由的详细阐述,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第76928439号“共主炎帝”商标的初审。
案件审理
经商标局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共主炎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16491号“炎帝”商标,第26611614号“炎帝大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食用酒精;白酒;米酒;利口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炎帝”,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76928439号“共主炎帝”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