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成功案例 | 安度代理“廿八都”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发布时间:2025-04-10 16:51:38 浏览数:95
我司受自然人叶某某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相关规定,针对谢某某向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代理该商标的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二、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及异议人企业已经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答辩人不予认可。
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实质性的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并不存在注册不当的商标行为,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案件审理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廿八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腐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4848175号“玉宏廿八都”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4858729号“玉宏廿八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腐;腐皮”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76290615号“廿八都”商标准予注册。

 “廿八都”商标被异议案例,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构成类似商品,不属于近似商标,我方代理人针对这一点进行突出答辩,使委托人的商标异议答辩获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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