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度成功案例 | 代理异议第35类“青花汾酒古井亭”商标异议成立!
发布时间:2025-02-12 11:10:03
浏览数:358
异议人介绍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安徽古井集团的控股公司,是“古井”、“古井贡”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古井贡酒主要从事白酒的生产与销售,中国老八大名酒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多年来,古井集团及其子公司在各大线上线下平台、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产品宣传手册等在先广泛使用“古井”、“古井贡酒”、等商标,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精力进行运营,已经具有了标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在白酒领域早已形成建立与申请人一一对应的联系,在业内具有高度认可度和重要影响力。案情简介
我司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发现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中有和异议人核心商标“古井”近似的第73817768号“青花汾酒古井亭”商标通过初审。我方将该信息反馈给异议人后,异议人委托我方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人主张
一、异议人是中国老八大名酒企业之一,在广大消费者中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古井贡”、“古井”商标为异议人核心品牌,经异议人长期、持续、大量、广泛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凭借优良的产品品质和良好的品牌信誉,已被广大消费者广泛认可熟知,并获得了中央和地方的众多荣誉,且引证商标1、2分别于1999年和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对引证商标1、2中文“古井贡”、“古井”的摹仿,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二、异议人在第35类相关服务项目上已拥有三件在先注册商标(即引证商标3、4、5),被异议商标“青花汾酒古井亭”与引证商标3-5中文部分近似,且在商标外观上高度相似,呼叫、含义上也区别不大,在异议人及“古井”、“古井贡”品牌拥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引证商标3-5属干系列商标,从而对二者所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项目,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依法不予核准注册。三、异议人“古井”、“古井贡”品牌在市场产生极高知名度和巨大市场效益之后,市场上各种跟风和傍牌的“XX古井”纷纷出现,异议人积极主张权利,曾通过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成功阻止了多件包含“古井”二字的违反《商标法》的商标注册,特别是其中亦包含被异议人申请的“XX古井”形式的商标。根据公平诚信以及审查一致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依法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案件审理
经商标局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青花汾酒古井亭”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674523号“古井贡及图”、第8803199号“古井”、第20876292号“古井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
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73817768号“青花汾酒古井亭”商标不予注册。案件小结
“古井”、“古井贡酒”品牌在全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异议人多年来对核心品牌的保护不遗余力上。本案中,被异议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申请商标时应主动尽到避免使用同行业知名品牌名称,以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我方代理人在撰写异议理由书时,进行了多方论证,并在理由书中进行了详细陈述,最终商标局支持了异议人的主张对被异议商标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