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异议商标“蒙科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4429500号“科牛”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含义等方面具有极大的近似性,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消费群体、功能用途、经营渠道等方面均相同,构成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二、异议人“科牛”商标经过长期、持续、大量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了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异议人也是来自内蒙古通辽地区,而且在完全知晓引证商标存在的情况下多次、反复申请与异议人“科牛”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异议商标属于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和恶意抢注,而存在明显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意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本案经商标局审理后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第74406019号“蒙科牛”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小结
本案中,“蒙科牛”商标被异议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含义等方面具有极大的近似性,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消费群体、功能用途、经营渠道等方面均相同,我司代理人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最终确定了双方属于近似商标,成功将“蒙科牛”商标异议掉,助异议人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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