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北京安度代理“ELLY”商标异议答辩维权成功
发布时间:2024-03-29 16:23:04 浏览数:344
  异议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永明德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52099636号“ELLY” 商标提出异议,深圳市永明德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我方主要答辩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在注册申请实质审查中援引第1222945号商标驳回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而未引证异议人任何商标,后经驳回复审程序,被异议商标得以初审公告。可见,商标局在注册审查过程的检索中并不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已经通过了商标局严格的审查程序,符合《商标法》中关于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核准注册。
  2、被异议商标承载了答辩人经营之珠宝首饰的商誉,其源自答辩人名下已核准注册第16301293号“ELLY GOLD” 商标,使用在第14类商品至今并未造成消费者的任何混淆误认,其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使用,不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应核准注册。
  3、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也未暗示商品产地、品质等信息,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法应予核准注册。
  4、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依法应予核准注册。
  5、异议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仅能证明“ELLE” 在杂志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在被异议商标指定的“珠宝首饰”商品上被异议人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使用证据,“ELLE” 在杂志上的知名度不能无限扩展到不类似且无关联的商品类别上,异议人提供之证据均与被异议商标指定类别无关,答辩人对其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且所有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存疑。

  综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 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52099636号“ELLY” 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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