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方代理金门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异议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6480646号 “金酒盈拾”商标提出异议,经审理后,商标局下发相关裁定,该异议商标被不予注册。
我方的异议理由主要为:被异议商标“金酒盈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黄酒;烧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2942075号“ 金酒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分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26985897号“金酒诀"商标、第6894350号 “金门酒厂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黄酒;料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经审理后,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166480646号“金酒盈拾”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