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争议商标案件说明,商标中的任何一项权利都应合理使用,此案件安度代理人结果商标的社会影响力+驰名商标权益来维权;足以证明商标代理人的专业知识和对客户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懂得运用《商标法》给于的一切可使用权利。
争议焦点
申请商标“清海紫光”完成包含异议人驰名商标文字“紫光”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准予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将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驰名商标产生关联,易造成异议人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
申请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6日内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委托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度)对申请人刘军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49期《商标公告》第20269369号“清海紫光”商标提出异议;
2017年11月06日安度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经过长达12个月时间审理,2018年8月8日安度收到了商标局下发的第20269369号“清海紫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书;商标局采纳了安度的申请理由,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判定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0269369号“清海紫光”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