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杭州速腾科技“85度c”不敌台湾美食达人 “85度c”,被异议后不予注册
发布时间:2016-09-02 00:00:00 浏览数:331

  杭州速腾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第14003851号“85度c”商标与2015年2月6日初步审定公告,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异议期间,台湾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其已经驰名的第4514340号“85度c”商标提出异议。

  我公司代理人王胜雷指出:该引证商标2005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2008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曾与2013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大陆及台湾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申请注册日早于被异议商标,二者商标在构成元素、排列组合方式、呼叫效果及含义等基本相同,构成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该商标如予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认为二者商标属于系列商标,从而混淆商品来源,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我方所提理由获商标局支持。2016年8月17日,商标局作出决定:第14003851号“85度c”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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