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丽晶泉健康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0864742号“丽晶泉”商标注册申请,经初步审定,公告在第1408期《商标公告》。法定公告期间,王宏志向商标局申请异议。
2015年3月10日,收到商标局异议答辩通知后,邯郸丽晶泉公司委托我公司代理异议答辩。
我公司陈秉律师认真调查核实了引证商标第1579572号“丽晶泉”的申请时间、使用商品类别、是否为大众熟知有一定影响力、是否会混淆商品来源等详细情况,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广泛搜集证据,找准关键信息,条理清晰的阐述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2015年3月30日,陈秉律师向商标局提交答辩书,2015年6月10日,向商标局提交补充答辩,附有证据材料。
答辩理由:一、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与“丽晶泉”或邯郸丽晶泉存在关联,不是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无申请异议的主体资格;二、引证商标实际为答辩人关联公司申请,该商标于2011年5月已经无效;三、答辩人系被异议商标的创始人及其合法使用者,经答辩人大量使用及广泛宣传已在同行业具有了广泛知名度。
商标局调查审理后,认为,异议人所提引证商标属于期满为续展,因此不享有在先权利,决定准予第10864742号“丽晶泉”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