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云峰客品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100687号关于第8043058号“谷悦”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撤销复审裁定诉讼。第三人为上海越哲实业有限公司。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越哲公司提供的第22、23、25项证据,提出云峰客公司的“谷悦”商标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代理云峰客公司的马兴洲律师经过认真调查核实,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未将越哲公司的补充证据14-25交给云峰客公司质证,其作出的裁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即《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
法院审理后查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证据14-25交给云峰客公司质证,而商标评审委员会正式根据未经云峰客公司质证的22、23、25项证据认定越哲公司“谷悦园”商标在饼干、沙琪玛等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据以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终,法院认为云峰客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100687号关于第8043058号“谷悦”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上海越哲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