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司收到了商标局下发的第31750680号“扫堂腿”商标撤销成功决定书,该商标被成功撤销。
案情简述
田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于2023年05月30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某某公司第31750680号第35类“扫堂腿”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某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5月30日至2023年05月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某某公司委托北京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北京某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仓储运输合同、大众点评截图、餐厅图片、宣传物料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1750680号第35类“扫堂腿”注册商标,原第3175068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北京某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