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度公司代理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以连续三未使用注册商标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上海都乐食品有限公司第4581905号“祥悦晟EVERICH”商标、第4988991号“祥悦晟EVERICH”商标、第4988993号“祥悦晟EVERICH”商标。
上海都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三份证据答辩:采购协议、商标定做协议、产品介绍,商标局认为,这三份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三个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使用,证据无效,予以撤销。
上海都乐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复审。
我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商评委递交答辩理由:申请人主张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指定期间正常合法经验使用,并未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但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连续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商评委调取了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证据1、2、3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 “果汁”、“茶、调味品”、“啤酒”核定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具有商业意义上的公开、真实、合法的实际使用。
2016年1月26日,商评委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