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欲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上海永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3890493号第14类“EVERRICH”商标在“铂(金属)”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安度公司受升恒昌公司委托代办本案。
随后,我公司依法迅速展开了对第3890493号商标使用情况调查核实工作,不仅在互联网上通过专业搜索引擎网站进行搜索,同时在北京市的高薪企业聚集的中关村地区、餐饮业密集的东直门地区、写字楼密集的朝外大街地区、商业和服务行业密集的西单地区、人员流动量巨大的北京西客站进行全面走访,深入调查,最终发现,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现第3890493号商标在“铂(金属);镀金物品;贵重金属餐具;贵重金属雪茄烟盒;项链(宝石);戒指(珠宝);贵重金属艺术品;语调手镯;手表;表链”相关商品上使用;也没有发现被申请商标所有人使用第3890493号商标的其他相关信息。
2015年2月2日,我公司代理升恒昌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3890493号商标的申请,上海永瑞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2年2月2日到2015年2月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2015年10月27日,商标局决定:撤销第3890493号第14类“EVERRICH”商标,原第389049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