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被异议人)四川省邛崃市泉源酒厂
申请人因第3114093号“古屋井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07)商标异字第05910号裁定,于2007年 11月26日申请复审。受理后,依据《商标评审规则》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古井”系列商标是白酒行业 的知名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了第284523号“古井贡酒及图”商标(以 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2846号“古井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二),第1053177 4 “古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其中引证商标 二于1999年被评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不5核准注册。2、被异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也损害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中请注册是古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一,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古屋井”与引证商标一、 二、三的显著识別部分“古井”在含义、呼叫等方而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 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二,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我对申请人有关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未举证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