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66103041号“楼30”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在先的第520034号“楼”商标予以驳回,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代理人检索发现,第520034号“楼”商标(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可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经初步检索,未发现其有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有效使用,于是对第520034号“楼”商标提起撤三申请,该引证商标被依法撤销。
裁定结果
2023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驳回复审案件作出裁定如下: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故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