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案例
安度无效第59101181号“ZLNFJ” 商标成功,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发布时间:2024-03-14 15:50:10 浏览数:60
申请人委托我司对第59101181号“ZLNFJ” 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经审理后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决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主要理由
我方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521745号“NFJ”商标、第20701173号“NFJ”商标、第45417714号 “NFJ”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投入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方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明、判决书、标准设计图集、检测报告、报关单、销售合同、展会照片、宣传手册、裁定书。

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9类混凝土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83期(2022年3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评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NFJ”,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泥、筑路或铺路材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筑路或铺路材料等商品均属于建筑材料,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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