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安度代理异议“金酒盈拾”商标成立,该商标不予注册
发布时间:2024-01-18 09:57:40 浏览数:74
异议人金门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对被异议人郑某花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166496211号“金酒盈拾”商标提出异议,经审查,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金酒盈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6985897号“金酒诀”商标、第22942075号“金酒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3类“高粱酒;烈酒(饮料)”等、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分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6894351号“金门酒厂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66496211号“金酒盈拾”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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