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安度代理“INXX及图”商标异议答辩成立,该商标成功获得注册
发布时间:2023-11-22 14:04:55 浏览数:97
  被异议人杭州英涉时装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对异议人骊住株式会社提出的异议进行答辩,经商标局审理后,决定第57178657号 “INX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商标局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INXX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大理石;水泥板;非金属门;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非金属纪念标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45112号“伊奈INAX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加热装置;暖气装置;浴室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035号“INAX” 、第36846761号“伊奈INAX”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 “建筑用木材;建筑石料;混凝土建筑构件;瓷砖;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伊奈INAX”等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并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程度,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178657号 “INX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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