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判定——“古茅廬井”商标无效宣告案
发布时间:2026-01-09 1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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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安度团队代理的某知名白酒企业就一件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成功以《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获得支持,最终该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案情简介
争议商标“古茅廬井”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烧酒;白酒;米酒;葡萄酒;蒸馏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黄酒”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04月27日。2025年01月26日,申请人委托我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本案行政阶段,我方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系对驰名的第284523号“古井贡酒GUJINGGONGJIU及图”商标、第1421038号“古井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且二者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近似,并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买误购。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在先登记且拥有极高知名度的企业商号“古井”,构成对申请人商号的损害。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我方还提交了“古井”品牌部分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媒体报道、宣传视频、驰名证据等宣传使用证据。商标评审委员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古井及图”分别于1999年商标管理程序、2011年异议程序认定在白酒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经持续宣传使用影响力及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争议商标“古茅廬井”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古井”,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白酒类产品的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在先使用情况应属明知,且在“白酒”等行业,“古井”“贵州茅台酒”“泸州老窖”等标识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古茅廬井”由前述标识拆分组合而来,可以推定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商誉牟取不当利益等复制、摹仿之外的恶意。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赖以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白酒”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高度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具有联系,进而减弱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联,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情形,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最终裁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以上案例是在诉争商标注册满五年后,且注册在驰名商标的相同、类似商品上,国知局审理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白酒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容易误导公众,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在案情分析阶段,安度精准定位案件核心突破口,构建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基础+在先品牌知名度+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的核心论证逻辑:首先,明确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其次,论证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申请人所处白酒行业在消费群体、使用场景上的密切关联性;最后聚焦核心的突破点——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通过对被申请人同为白酒类产品的同业经营者,仍然申请包含申请人核心品牌名称行为的矛盾性等多维度分析,充分佐证其主观恶意,成功帮助申请人阻断其“傍名牌”行为。未来,安度团队将继续深耕各行各业知识产权服务需求,为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助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筑牢权益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