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案例
安度代理范冰冰成功宣告“FAN BEAUTY”商标无效,恶意囤积商标终无好果
发布时间:2021-04-15 00:00:00 浏览数:510

  明星姓名的知名度比较高、社会号召力强,能够直接吸引潜在的消费群体、增加交易机会,因而与明星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具备了很大的商业价值。很多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纷纷开始抢注名人的姓名商标,为抢占市场赢得先机。

  近日,安度代理的“FAN BEAU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成功获得商标局批准。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显示,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下面我们来看具体内容:


案情介绍

  第30079762号“FAN BEAUTY”商标由泰国王权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23类“纱”等商品上。

2020年6月15日,该商标被范冰冰及其名下公司无锡美涛佳艺影视文化工作室(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范冰冰为国内知名演员,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社会公众中已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Fan Beauty” 为范冰冰自创的美容仪器品牌,与范冰冰产生了对应的关系。无锡美涛佳艺影视文化工作室为范冰冰投资的公司,有关于范冰冰姓名及其“Fan Beauty”产品之商标事宜,均由其工作室申请。争议商标与无锡美涛佳艺影视文化工作室的第21229406号“FAN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密切关联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大量宣传推广使用,“Fan Beauty”已成为美容仪器商品上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同时,无锡美涛佳艺影视文化工作室对其享有在先合法有效的商标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范冰冰、无锡美涛佳艺影视文化工作室的在先权利。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其他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其他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结果

  根据商评委查明的事实可知,争议商标“FAN BEAUTY”与申请人一、二具有较强显著性的“FAN BEAUTY”品牌相同,被申请人未对该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难谓巧合。且根据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有240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损害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权,故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在范冰冰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除涉案商标之外,还曾在其他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其他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这一事实足以说明被申请人在主观上具有攀附范冰冰知名度的恶意。明星们想要避免自己的姓名或近似姓名商标被恶意注册的困扰,那么就要未雨绸缪,做好自己姓名权的相关保护工作,比如将自己的名字作为商标进行了多类别甚至全类别注册,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别人侵权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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