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四川成都新茂设计策划有限公司注册的第7730746号、第12810277号“华汉第一贡”商标与其第1538765号“第一貢”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委托我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由安度知识产权资深商标代理人李艳琴代理。
调查案件事实如下:
争议商标由成都新茂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由深圳新雨实业有限公司与1999年11月2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于200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后经四次转让,2014年11月6日转让至安徽古井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注册证明,转让协议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无效宣告的申请理由如下:
两个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华汉第一贡”,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第一貢”,二者在文字组成及呼叫等方面无明显差别,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二者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产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二者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我方所提理由获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
2016年7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