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维西交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对第11116347号“堤西西”商标提出哇、无效宣告请求。该商标由贵州省德江县陶超超2012年6月2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01群组。
申请人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261885号“堤维西”、第7333097号“堤维西”商标、第10441154号“堤维西”商标(引证商标1、2、3)指定使用商品类别完全相同,均指定使用在第11类1101群组,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三个中国汉字构成,且收尾汉字完全相同,仅中间一个文字不同,两商标均无含义,在音、形、义基本相同,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但书中规定,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出现在市场上必然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在文字构成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泡、汽车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若二者共存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货误认,因此,二者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6年7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