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度代理国内某知名白酒企业针对近似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成功阻止了该近似商标的注册。
案情简介
被异议商标由被异议人于2024年8月2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米酒,清酒,烧酒,白兰地,利口酒,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青稞酒”等商品上。我方提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被异议商标应依法不予核准注册。经审理,国知局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知名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最后,国知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本案中,为了支持异议主张,安度团队提交了该企业简介、电商平台销售记录、线下销售合同与发票、行业展会参展证明、国内外媒体对品牌及产品的报道等等,充分证明了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基础以及其品牌的知名度。在近似性的论证中,我方主张在显著识别文字、整体外观、读音呼叫、含义指向等方面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已然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异议人及其“黄鹤楼”品牌具有的极高知名度,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及“黄鹤楼”品牌产生不当联想,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该案的成功不仅依赖于事实与证据,更体现了安度团队在事实清理、证据加权、逻辑结构化方面展现出高水平的专业能力。
在白酒行业领域,商标承载着企业的品牌历史、文化、品质和口碑。长期积累的品牌声誉通过商标传递给消费者,“黄鹤楼”白酒品牌不仅代表了产品的酿造工艺,更蕴含了深厚的历史文化价值,是品牌价值的重要体现。若是任由与自己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取得权利,届时使用在参差不齐的白酒产品上,必然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导致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降低,而这一信任纽带若产生裂痕,可能对企业百年积累的声誉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企业应重视商标注册、保护和规范使用,以维护品牌价值和行业健康发展。在全球品牌竞争加剧与国内商标恶意注册现象依然频发的背景下,安度团队将继续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助推企业品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