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安度成功案例 | 代理异议“乌尔沁旗肥牛”商标成立
发布时间:2025-03-14 10:42:19 浏览数:159
近日,由我司代理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异议第73961624号“乌尔沁旗肥牛”商标案件取得成功。

异议人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异议人殷某某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961624号“乌尔沁旗肥牛”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科尔沁”系列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委托安度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乌尔沁旗肥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酱牛肉;炖牛肉;小牛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297402号“科尔沁KERCHIN及图”、第21298162号“科尔沁”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牛肉;加工过的肉;冷冻肉”等商品上。

我司在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案件情况,分别从“科尔沁”系列商标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近似度等方面进行论证。经商标局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最终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第73961624号“乌尔沁旗肥牛”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通过严格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维护了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竞争公平性。裁定体现了商标审查中“防止混淆”的核心价值取向,对强化知名品牌保护具有示范意义。市场主体应以此为鉴,在商标战略中建立风险预判机制,实现品牌价值的合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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