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案例
观唐案例 | 判赔30万元!金科诉安信三通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发布时间:2025-01-22 17:23:57 浏览数:133
近日,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代理北京金科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科公司”)关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取得圆满胜诉。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北京安信三通防静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安信三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金科公司第 1151711、11521745、20700752、207011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金科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30 440元,助力金科公司维护品牌声誉。

基本案情

北京金科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致力于黑色金属精细粉体材料、铁基复合材料摩擦密封制动材料、环保水处理材料、特种地坪材料三大领域的生产、研发、销售、服务为一体的新型材料的科研公司。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与大专院校、科研院广泛合作的“产、学、研”联合发展模式,以铁道部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兰州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技术依托,以黑色金属及铁基复合材料的研发与实际应用为主营方向。公司NFJ品牌地坪系列产品主打“安全、精致、品质”的新型建筑材料,更加迎合国家现对易燃易爆区域客户的需求。本案中,金科公司经核定注册有:第11521711号“NFJ”商标(第6类);第11521745号“NF””商标(第19类);第20700752号“NFJ”商标(第6类);第20701173号“NFJ”商标(第19类)。原告于 2002 年开始使用NFJ作为商标,持有上述注册商标,经过长期、连续、大量使用已经在含金属骨料的耐磨地坪商品的生产、销售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被消费者广泛认可熟知。

安信三通公司于2009年9月8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销售建筑材料、化工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文具用品;专业承包;委托加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爱采购网站(http://b2b.baidu.com )、1688网站(http://1688.com)、黄页 88 网、抖音、快手等十余家网站中凸出使用“NFJ”、“NFJ金属骨料”等标识。被告在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过程中也存在上述突出使用诉争商标及其近似标识的行为。此前,被告因商标侵权被原告起诉,经(2020)京0107民初9557号、(2022)京 73 民终383 号判决,判定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35 771 元,该判决2023年3月7日生效。被告继续侵权,主观故意明显。被告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再次将其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
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安信三通公司答辩称:不同意金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称原告将“NFJ及图”与“NFJ”商标混为一谈,被告使用字母“NFJ”是以描述产品名称、类型、特性的方式使用,并非以商标方式使用,不构成侵权。第11521711号商标保护范围及被告生产经营内容不属于同一产品,也不属于近似产品,被告从事生产经营的“NFJ型防静电不发火材料”不在第11521711号商标的保护范围内,不构成侵权。再称“NFJ”系建筑行业通用名称,对产品类型、名称、性质的描述,被告在2011年原告注册商标前就已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原告恶意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关于第11521711、20700752号19类商标,该19类争议商标为非金属材料,被告只是把“NFJ”定义为耐磨防锈金属骨料,其型号是ST-0303(NFJ型),因此不涉及商标侵权问题。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称四个商标显示各不一样。原告商标是黄色且外围还有图形,而原告取证被告使用仅“NFJ”三个字母,没有任何地方体现第115221711、
11521745号商标图形。因为任何一个证据都是对应着不同的商标被侵权范围,被告希望就是要一一对应,否则无法判断其侵权的到底是哪个商标。

针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我方提供了商评字(2016)第33394号裁定;(2016)京73行初第 3180号行政判决书;(2017)京行终3769 号行政判决书;商评字(2016)第 33394号裁定;(2019)最高法行再53号行政判决书。最高院再审判决书中载明“本案的诉争商标‘NFJ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的‘NFJ’……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为金属骨科的通用名称……亦不足以证明其为通用名称……金科公司已经于2002 年在第6 类‘金属骨料耐磨地坪’经核准注册了‘NFJ及图’。后于2014年在第1类‘表面活性剂’等、第17类‘密封物、防热辐射合成物、绝缘耐火材料’等、第37类‘建筑信息、建筑物防水’等、第40类‘研磨、磁化、精炼、金属处理’等、第11类‘水净化装置’等、第4类‘扫尘粘合剂’等、第 19类‘非金属铺路块料’等注册了‘NFJ及图’商标的事实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NFJ’并非是对‘耐磨、防火、防静电特性’的描述”;安信三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查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高检行监(2020) 1000000002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支持安信三通公司的监督申请。此外,我方代理还就前述第11521711、20700752号注册商标中金属相关及第11521745、20701173号注册商标中非金属相关主张安信三通公司在建筑材料、铺路块料相同商品即地坪产品上使用与前述涉案商标相同、近似标识“NFJ”,并提交若干检验报告、出口装箱单、防爆地坪代理协议和发票、推广合同和奖项以及网站截图等佐证知名度和影响。

我方还分别以可验证时间戳进行存证,进入安信三通公司店铺页面、爱采购网站(http://b2b.baidu.com )、1688网站(http://1688.com)、黄页 88 网、抖音、快手等十余家网站中存证安信三通公司凸出使用“NFJ”、“NFJ金属骨料”等标识。其次,我方还提交时间戳以证明2024年9月8日、2024年9月11日对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S52醴易高速靠近简家冲村位置工地及某地施工材料取证过程,施工材料外包装显示ST-0303(NFJ)、北京安信三通防静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内容,在安信三通公司发布的中标新闻也能佐证其侵权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我方代理金科复合公司主张前述突出使用“NFJ”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三、四款主张安信三通公司存在使用他人商标或信息为自己宣传的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被告多次注册与涉案商标相同、类似的商标,超范围或无效宣告后继续使用;二是百度搜索引擎搜索“NFJ”显示结果显示被告网页;三是被告的全资子公司也侵权。金科公司主张因重复持续侵权、恶意及以侵权为业按(2020)京0107民初9557号、(2022)京73民终 383 号判赔100000元、估算产品吨数等估算违法所得以200 000 元为基数,主张5倍赔偿。同时,金科公司为前述时间戳取证费440元,提交相应账单;并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30 000 元,提交合同及发票佐证。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四个涉案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金科公司系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在案时间戳取证内容及当事人陈述,安信三通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及涉案网站产品宣传、介绍中使用“NFJ”字样,与案涉商标或其主体部分相同故构成相同、近似,所标注及使用方式能够起到商标性使用作用,产品描述及用途属于建材或铺路材料,在涉案注册商标保护范畴,销售渠道和受众群体存在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院据此认定安信三通公司行为侵害了金科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安信三通公司未能就其相关抗辩提交足以推翻此前生效裁判文书相关认定的证据,在本案中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金科公司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所主张基数和计算方式被告不予认可且缺乏适用依据和合理性,本院作以情节考量,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和背景、具体侵权情形和行为人主观过错等侵权情节,对金科公司所主张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在法定范围内酌定予以部分支持,对合理开支结合公证取证、委托诉讼事实及在案票据予以全部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安信三通防静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金科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 1151711、11521745、20700752、207011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安信三通防静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金科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合理开支30 440元。


典型意义

金科公司公司与安信三通公司之间的维权纠纷持续多年,收集整理证据工作繁琐。观唐律师在代理此案中,精心梳理案件事实,在案件中提出了商标侵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策略,细化了举证方案,包括原告权利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证据、侵权行为证据、被告的主观恶意证据以及赔偿请求的证据。

在案件准备期间,我们还密切关注被告的经营和市场动态,及时捕捉并公证了被告中标新闻中的侵权行为,为胜诉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安信三通公司在店铺页面、爱采购网站(http://b2b.baidu.com )、1688网站(http://1688.com)、黄页 88 网、抖音、快手等十余家网站中多处使用“NFJ”、“NFJ金属骨料”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侵犯了金科公司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一判决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同时对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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