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台湾及大陆地区最具知名度的餐饮连锁加盟集团,十几年来,该公司独创品牌“85度C”咖啡面包甜品连锁店在海啸两岸成功开创近900家,连续两年击败星巴克成为全台湾最大的咖啡蛋糕连锁领导品牌,其知名度仅次于康师傅及旺旺品牌,商业价值与日俱增。随着“85度c”品牌知名度的不断攀升,一些不法分子也纷纷复制、摹仿该“85度c”商标,面对市场上时有发生的“恶意抢注”、“侵权假冒”等现象,台湾美食达人股份公司适时开启了“主动防御”和“法律维权”模式。
美食达人公司曾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14179872号 “85”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馆、餐厅;自助餐厅”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商标局驳回,后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该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2015年10月2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美食达人公司不服,于2015年12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理由如下:一、原告拥有的“85度C”系列商标知名度极高,2014年在商标侵权案件管理程序中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商标“85”在“蛋糕店”等餐饮服务项目上,已经与原告产生特指关系,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二、为保护原告独创“85度c”品牌,原告自2005年起相继在大陆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85度C”系列商标。目前在大陆获准注册的含有“85”字样的商标近百件,包括“85”纯数字商标。三、其他主体也申请注册了一系列数字商标:比如:第15678176号“二零叁零肆零”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第15731137号“1217”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在第9类“手提电话;电池”等商品上。第7955365号“566”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在第3类“肥皂;护发素;洗面奶”等商品上。第13780928号“999”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医药制剂”等商品上。根据行政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坚持被诉决定的意见,但其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供诉讼证据。原告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未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期限,截止庭审亦未提交证据,督促后在庭后合理时间内亦未举证,即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视为被诉决定的作出缺乏事实依据。
2016年7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77651号关于第14179872号“8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就第14179872号“85”商标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本案诉讼由安度知识产权马兴洲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