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被撤销商标
江门某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广州某某公司于2023年05月26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第6936893号第42类“鼎翔”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5月26日至2023年05月2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技术服务合同、银行转账回单及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更新”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