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案例
安度代理"CATHY"商标撤销案
发布时间:2013-05-16 00:00:00 浏览数:338

  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赖振盛依据《中华人民丼和 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潮阳市宝兰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第42类“按摩”等服务上注册的第1695649号“CATHY”商标。于2006年1月26日予以受理,并通知潮阳市宝兰丝精细化丄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其在2003年1月26日至2006年1月25日期 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潮阳市宝兰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潮阳市宝兰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供 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赖振盛申请撤销第1695649号“CATHY”商标 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赖振盛的撤销申请,第1695649号“CATHY” 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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