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案例
安度代理古井贡撤销复审答辩理由成立,江苏洋河“H3”商标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6-07-18 00:00:00 浏览数:331

  2014年12月24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7977220号第33类“H3”商标在“酒(饮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审查后认为,洋河酒厂所提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撤销第7977220号第33类“H3”注册商标的决定。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于2015年8月2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与某公司鉴定的《包装材料年度供货协议》、采购订单、发票、复审商标使用产品及包装图片等。

  我方代理人李艳琴仔细检查分析了上述证据材料,于规定期间内进行答辩。答辩理由如下: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证据中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无对应合同、收货单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品和包装图片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上述证据缺乏关联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江苏洋河酒厂提供的证据仅能够证明其冠以复审商标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所做的前期准备;冠以复审商标的产品及外包装图片并未体现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产品及发票、会计凭证并未体现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中国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2016年6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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