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被异议商标“谷悦”与引证商标“谷悦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判决结果
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100687号关于第8043058号“谷悦”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责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上海越哲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