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注册复审案例
安度代理台湾新东阳成功阻止其代表人在大陆注册“新东阳”
发布时间:2016-07-07 00:00:00 浏览数:418

  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一九六七年,是台湾最著名的食品公司之一,四十年来,始终以传统与创新中华传统美食文化、中华美食精致化、国际化为己任,以提升大众生活品质为宗旨,不断从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行销及研发等方面提升进步,并以中华美食文化的国际代言人自许。迄今为止,新东阳事业已发展为横跨食品、餐饮、房地产、娱乐休闲的多角化经营跨国集团。投资地区已跨及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美国、新加坡等地区。


  台湾新东阳公司“新东阳”商标系企业创办人麦幸夫最早于1969年向台湾智慧财产局申请,至今仍为有效合法存在商标,之后,该商标在台湾及大陆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已注册有上百件的“新东阳”系列商标,四十年来,“新东阳”获得众多荣誉与国际资质认证,2011年被评选为“台湾百大品牌”。

  2008年7月30日,福建新东阳体育娱乐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6870088号“新东阳高尔夫球场”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2013年6月6日,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法定公告期间,台湾台北市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提出异议,2015年7月23日,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该申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福建新东阳公司不服,同年8月1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我公司受台湾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答辩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相关资料。

  福建新东阳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台湾新东阳从未在复审商标指定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申请人创始人麦石来先生与原异议人之间关于“新东阳”商标的众多案件中,均已在先认定申请人创始人注册“新东阳”及含有“新东阳”文字的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方代理人李艳琴答辩称:复审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麦石来”曾为台湾新东阳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与其存在代表关系,复审申请人申请注册复审商标时,麦石来先生虽然已非台湾新东阳董事,但仍然为台湾新东阳公司大股东之一,通过控制的股权在台湾新东阳公司选派两席董事与一席监察人,实质参与答辩人公司的经验。因此福建新东阳法定代表人与台湾新东阳之间存在代表与被代表关系。复审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99号行政裁定书认定,“福建新东阳公司视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称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复审商标申请注册的提供高尔夫球场关联性。其在未经原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大陆地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于新《商标法》第十设施、健身俱乐部等服务于答辩人“新东阳”在台湾地区使用的餐厅业、旅馆、饭店业等富有具有较强五条所指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在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之情形。

  2016年6月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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