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案例
多方面分析不近似!安度团队代理“和顺云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时间:2026-03-10 10:24:36 浏览数:210
河北某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提交第33类的84534284号“和顺云台及图”商标的注册,但商标局以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第 8701595 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驳回决定。

该商标承载着申请人对品牌的独特定位与发展愿景,是其后续市场布局与品牌推广的核心要素。为维护自身合法的商标注册权益,保住品牌发展的关键载体,特委托安度向商评委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案件经过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和顺云台及图”商标 与引证商标第 8701595 号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近似判断需综合考量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含义以及指定使用服务的关联性等多个维度,若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市场识别中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则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进而影响注册申请结果。引证商标为图形商标,如何清晰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整体上的显著区分,打破“近似” 的初步认定,成为本案维权的关键难点。

安度团队深入分析案件,在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的同时,认真撰写复审理由,系统阐述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的核心观点:从文字构成来看,申请商标“和顺云台” 四字组合具有独特的意境与含义,引证商标为单纯的图形商标,无法知晓其具体的含义;从图形设计来看,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采用古城楼经典造型,城楼后有数条不规则线条,其设计具备独立的构思与视觉特征,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风格、识别点上区别显著,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视觉混淆。


案件结果

商评委经审理,充分采纳了代理团队的论证意见,最终作出复审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701595号商标在呼叫、认读上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准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


案件小结

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驳回理由的撰写涉及复杂的法律条款适用与专业的商标对比分析,因此,选择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才能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有效的维权策略,极大提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如果您的商标不慎被驳回,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通过驳回复审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为品牌发展保留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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