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商标申请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第35类注册了“新空云newaircloud及图”商标,2017年11月,商标局以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在先申请的第9591969号图形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该商标注册申请。 2017年12月,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驳回复审申请。我方律师人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极大的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存在极大的差异。3、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已经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客户群体及稳定的市场,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特定且唯一的对应关系,相关消费者完全可以将其与引证商标区别开来,不会造成任何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018年2月,商标申请人提供了大量证据论证自己的观点,商标申请人提供了该商标在新华网、搜狐网、中国网等媒体的宣传与相关报道,与该商标在新空云服务平台的应用界面。 商评委裁定结果 2018年7月,商评委作出裁定:第23169082号“新空云newaircloud及图”商标与在先申请的第9591969号图形商标未构成近似,予以初审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