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8日,宁波超星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13150565号“海博士”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
2014年8月15日,商标局作出部分驳回决定,驳回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苏打水……”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与广州市肖建国第5812966号“海博士Hi-Doctor”商标构成近似,该商标的专用有效期为200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
事实上,宁波超星公司在提出注册申请“海博士”商标后,时隔八个月,即2014年4月21日,在调查了众多事实,掌握了大量证据后,再次以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第5812966号“海博士Hi-Doctor”(即上述商标局引证商标)的申请,目的是防患未然,扫平注册申请的道路。截止上述注册申请案的部分驳回决定作出时,宁波公司的撤销申请案亦未结案,申请撤销商标依然是在注册期内的有效商标。理所当然,申请注册商标与撤销申请商标在整体结构、视觉效果、有无含义、呼叫等方面都高度近似,虽然差别在英文字母组合“Hi-Doctor”上,但是并不影响二者商标构成《商标法》上近似商标的认定。
收到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后, 2014年9月18日,宁波超星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申请书中阐明: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引证商标必然会被撤销,继而丧失在先权利,因此,我方复审商标不会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请求商评委中止本案审理,待撤三案件完成后,再对本案作出裁决。
2014年12月26日,商评委受理本案,采纳我方理由,暂不裁决。撤三案件结束后,引证商标成功撤销。2015年12月30日,商评委作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
截至发稿时,申请商标已处于公告阶段,商标注册胜券在握。
以上案件的注册申请、撤三申请、证据搜集、驳回复审等各个环节均由安度知识产权公司全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