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案例
“福成卫浴FOCEN”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4-08-22 00:00:00 浏览数:320

  2011年6月22日周兴发申请在第11类注册“福成卫浴FOC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2012年2月21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驳回。

  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022102号“福成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与第4523472号“福成FFU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第4650767号“福成FU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

  周兴发委托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2013年12月02日商评字[2013]第12127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认定“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除水龙头商品外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商标局之所以将申请商标 与引证商标认定为近似,主要是因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显著认读部分都是“福成”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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