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案例
“金酒集团”商标被无效,商标局认定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情形
发布时间:2023-08-29 16:52:27 浏览数:163

案情概述

  申请人金门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金门”商标在高粱酒等商品上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于2021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金门酒厂公司遂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本案中,争议商标“金酒集团”在文字构成上与金门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22942075号金酒及图”商标、第6894349号 “金門酒廠及图” 商标、第26985897号“金酒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再者,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金門高粱酒”商标曾在“ 高粱酒”商品上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3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分别申请注册“金门原浆”、“金门陈酿”等近10枚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商标、文字商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苏光浩亦在第33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分别申请注册“梁高门金”“双龙金门” 等10余枚与申请人的“金门高粱酒”、“金酒及图”等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商标、文字商标。此外,被申请人在第33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另申请注册“八八陈酿”“八八原液” 等与他人在先品牌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商标。上述事实亦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 )京行终1539号生效行政判决书予以认定,其傍名牌的企图昭然若揭。

这些查明的事实足可证明争议商标系对金门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知名的“金酒及图”等商标的抄袭摹仿,同时也证明了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自始不具有诚信善意。

  据此,我司经与金门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沟通并搜集、整理证据,代理金门酒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主张争议商标与金门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支持了我方主张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在商标无效宣告、商标异议等案件中,考量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是案件取得成功的关键。在相关案件中,代理人要对诉争商标及其申请人进行深入调查及分析,并搜寻关键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的主观恶意,这样能证明系争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正当合理性,违反了《商标法》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效提高案件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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