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安度代理金门酒厂异议“金酒古”商标成功
发布时间:2024-05-09 16:19:27 浏览数:156

异议人金门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夏帆商贸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第69806385号“金酒古”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受理审查后,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被异议商标“金酒古”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42075号“金酒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属不同的生产销售及服务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94350号“金门酒厂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于第33类“清酒;黄酒;料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 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985897号“金酒诀”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高粱酒;烈酒(饮料) ;蒸馏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69806385号“金酒古”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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