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安度代理古井贡酒异议“至古18”、“至古36”成功,该商标不予注册
发布时间:2024-03-21 14:53:56 浏览数:57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安度知识产权对被异议人安徽老徽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68690253号“至古18”商标、第68690719号“至古36”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些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审查
案例一:经商标局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至古18”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黄酒;食用酒精;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1038号“古井及图”、29590548号“古十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例二:经商标局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至古36”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黄酒;食用酒精;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蒸馏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552420号“古一六”、第43792464号“古16年份原浆NIANFENYUANJIANG及图”、第12669085号“古二十六”、第43782480号“古26年份原浆NIANFENYUANJIA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 ;鸡尾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68690253号“至古18”商标、第68690719号“至古36”商标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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