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案例
“华药都古井”商标无效宣告案请求行政纠纷案取得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3-11-14 15:34:30 浏览数:138
  近日,我所杨鹤律师代理的“华药都古井”商标无效宣告案请求行政纠纷案取得二审行政诉讼的胜利,该案件通过当事人与代理律师的共同努力,最终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支持了我方观点,保护了当事人“古井”品牌的相关权益!

案例简介
  “古井”是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主力品牌之一,经过其多年来孜孜不倦的努力,该品牌在白酒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2019年7月12日,安徽御玖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35类上申请了“华药都古井”商标并获得了核准注册,核定在销售展示架出租;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户外广告;电视广告;商业企业迁移;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拍卖;商业信息等服务项目上。当事人对该商标核准全部服务项目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但是商评委对该商标核定的部分服务项目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

  2022年6月,古井集团公司、古井贡酒公司不服商评委做出的商评字[2022]第165644号《关于第39617778号“华药都古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决定,委托我所杨鹤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原审诉讼阶段,古井集团公司、古井贡酒公司提交了5份证据,证明御玖醇公司有大量不正当商标囤积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原审法院并未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古井集团公司、古井贡酒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委托我所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杨鹤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主要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为由提起诉讼。

  最终,在经过商标无效宣告的评审程序、一审、二审程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第三人安徽御玖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第5、10、25、30、33等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金奠福”“献贡贡酒”“献贡贡酒年份老酒”“献贡贡酒百年原浆”“年份贡酒及图”等众多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同时,御玖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小利亦申请注册有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怘井贡献”“酒香古巷年份原浆”“古极贡” 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标志近似的商标,且御玖醇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或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同时考虑到,御玖醇公司与古井集团公司、古井贡酒公司均地处“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同一地域,亦从事酒类商品销售行业,对相关商标理应知悉,但其仍申请注册上述商标,难谓巧合。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会对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产生消极影响,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此种有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实守信经营秩序建立的行为,应当予以有效规制。原审判决相关认定存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古井集团公司、古井贡酒公司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相关上诉理由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其属于前述条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案件中御玖醇公司在明显知古井集团公司、古井贡酒公司“古井”品牌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商标时不仅没有尽到避让义务,反而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大量注册与古井集团公司、古井贡酒公司名下知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该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和商标并攀附他人商誉牟取非法利益的故意,主观上难言正当。本案通过商标无效宣告的评审程序、一审、二审程序,有效打击了此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有利于推动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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