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案例
安度代理黄鹤楼酒业进行撤三答辩成功
发布时间:2024-04-02 10:54:29 浏览数:56
炎帝神酝酒业随县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某某公司于2023年11月0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第11616491号第33类“炎帝”商标在“烧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通知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1月07日至2023年11月0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公司通过指导委托人收集该商标真实、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并进行规整后提交至商标局。

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我方委托人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荣誉证书、企业信息、销售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照片、宣传品定制合同、包装定制合同、产品及库存照片、报刊宣传照片、行政处罚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烧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驳回炎帝神酝酒业随县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1616491号第33类 “炎帝”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友情提示:
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获奖信息等一般不能作为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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