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案例
安度知识产权代理第8946789号“福星生物FUXINGBIOTECH”商标撤三答辩维权成功
发布时间:2023-12-13 15:37:20 浏览数:150
案件回顾
  胡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3年07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湖北福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8946789号第1类“福星生物FUXINGBIOTECH”商标在“1.肥料; 2.肥料制剂; 3.动物肥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湖北福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撤三通知书后,委托安度知识产权进行撤三答辩,安度代理人经过和委托人的沟通后,了解到委托人申请的第8946789号“福星生物FUXINGBIOTECH”商标有在正常使用、宣传和运营。

  经过代理人指导委托人对商标使用证据进行搜集,我方整理出了带有第8946789号“福星生物FUXINGBIOTECH”商标标识的使用证据,包括:带有“福星生物FUXINGBIOTECH”商标标识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参展合同及发票、产品简介等相关证据。

案件审理
  我方将上述证据整理后及时提交至商标局,商标局经审理后查明我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肥料”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第8946789号第1类“ 福星生物FUXINGBIOTECH" 商标在“1.肥料; 2.肥料制剂; 3.动物肥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案件总结
  企业或者注册人在面对商标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时不要惊慌,只要是有进行正常使用的,那么经过专业代理人的指导,整理出完整的商标使用证据,那么商标是不会被撤销的。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或者注册人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商标局官网上对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做出了说明,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获奖信息等一般不能作为使用证据。

服务热线:

400-6131-55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吴家场路1号院1号楼-501(悦邻购物广场)
邮箱:beijing@andu.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