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案例
安度代理“西酒汉泉西汉”、“掌心”商标撤三答辩维权成功
发布时间:2023-10-10 09:15:51 浏览数:4708

案例一

案情介绍

  张某于2023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第19318417号第33类“西酒汉泉西汉” 商标在“清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被撤销人石某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出的通知后,委托我司于法定时间的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及答辩文书。

案件裁定

  经过安度专业代理人的分析,指导被撤销人搜集了该商标在第33类上的是使用许可合同、购买合同及发票、销售单、银行业务现金交款单、检测报告等证据。国知局经审查后认定被撤销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在“清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张某的撤销申请,第19318417号 第33类“西酒汉泉西汉” 注册商标不予撤销,我司助力石某撤三答辩成功!


案例二

案情介绍

  杨某于2023年0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第22126231号第9类“掌心”商标在“电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被撤销人模蒂乐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出的通知后,委托我司于法定时间的2个月内向国知局提交了在2020年03月28日至2023年03月2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和答辩文书。

案件裁定

  经过我司代理人的专业分析,指导被撤销人提供了被撤销商标的授权书、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照片等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我们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杨某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被撤销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在“电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驳回杨某的撤销申请,第22126231号第9类“掌心”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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