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案例
安度知产助力“故宫老久”商标撤三复审答辩维权成功
发布时间:2023-08-29 16:48:46 浏览数:121

  近日,被申请人因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11第Y033239号决定,特委托我司对10299895号“故宫老久”商标进行撤三复审答辩,经我司有理有据的分析及据理力争,最终裁定复审商标注册不予撤销!

案情介绍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围绕复审商标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进行检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有任何实际使用信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检索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在撤三程序中提交了复审商标在2018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的使用证据,商标局依据该证据决定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补充提交新的使用证据,证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长期、持续、广泛地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并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的撤销行为存在恶意之嫌,应不予支持。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撤三阶段提交证据目录;

  2、购销合同及发票;

  3、被申请人与四川某某公司达成的合作协议及其产生的发票;

  4、产品包装图片;

  5、被申请人向四川某某公司采购盛酒玻璃瓶的发票;

  6、被申请人委托北京某某公司设计酒瓶的聊天记录及发票等;

  经查,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还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7、复审商标登记转让证明;

  8、产品照片;

  9、荣誉证明;

  10、复审商标对定制产品外包装的制作合同及发票款项及外包装设计委托合同及聊天记录;

  11、复审商标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及银行记账单;

  12、经销合同及发票等。

案件审理

  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8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烧酒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可以证明贵州某某公司委托遵义某某公司生产加工“故宫老久”产品包装材料,合同上显示有“故宫老久”标识,发票可以佐证其已实际履行,发票上显示有“故宫老久”礼盒;证据11可以证明贵州某某公司向陆某春、龚某梅销售“故宫老久”酒商品,银行交易记录可以佐证其已实际履行,贵州某某公司向新化县某某公司销售“故宫老久”酒商品,对应发票可以佐证其已实际履行,贵州某某公司向江苏某某公司、湖南某某公司、李某秋销售“故宫老久”酒商品,交易记录可以佐证其已实际履行,且在指定期间内;结合证据8、9等,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期间在核定的烧酒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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