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注册复审案例
商标整体显著性审查对商标案件的影响—珠宝界双龙凤会,“天发龙凤”整体成赢家
发布时间:2018-12-03 00:00:00 浏览数:137

  现实中,消费者辨别两个商标时,均会根据商标整体对于消费者的印象作为识别不同商标的依据,然后才会区分商标的其它要素。因此,商标整体外观在消费者脑海中的第一印象即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远比商标各个要素更具直接识别作用。

案例基本情况

  原告福建龙凤珠宝有限公司(下称“福建龙凤珠宝”)是一家集生产、设计、开发、销售为一体的珠宝公司。公司秉承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玉文化,融合了现代时尚和工艺,是时尚、艺术、传统文化的结合,华贵高雅。

  2010年8月30日福建龙凤珠宝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第8620888号“天发龙凤”商标(简称诉争商标),2011年6月13日初审公告。2011年11月27日,深圳市金钻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金钻缘珠宝”)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一第210340号“民族首饰 龙凤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二第7389182号“民族首饰 龙凤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三第7882225号“龙凤银楼”商标、引证商标四第7897774号“龙凤及图”商标。但商标局并未支持深圳金钻缘珠宝的异议理由,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

  随后深圳金钻缘珠宝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

  遗憾的是,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深圳金钻缘珠宝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是系列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类似或具有较密切关联,考虑到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者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福建龙凤珠宝不服商评委的裁定,于法定期间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建龙凤珠宝诉称: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予注册。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本案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二、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几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本案中,从商标标识来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要素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近似,整体上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是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

  2015年9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委(2014)第21013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商评委重新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福建龙凤珠宝参与本案。


评析

  商标申请阶段主管机关进行商标近似审查时往往将商标进行拆分对比,图形文字组合的商标被拆分为图形部分和文字部分后,与引证的图形或文字任意一部分构成相同或近似,则一般会认为近似。这种审查方式有时会违背商标整体对比的原则,未从商标整体显著性,消费者一般注意力和识别习惯出发,与实际脱节。商标诉讼阶段,法院考虑商标整体显著性,有利于商标审查回归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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